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怎樣辦理機動車報廢 | 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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從市公安局車管處獲悉,1988年入戶的汽車因其達到報廢年限而被停止年審.根據我國新的《汽車報廢標準》第二條規定:輕、微型載貨汽車(含越野型)、帶拖掛載貨汽車、礦山作業專用車及各類出租汽車使用8年,其它車輛使用10年.車輛報廢應按以下程序辦理: 一、 所需資料: 1. 機動車報廢申請表; 2. 市金屬回收公司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及發票; 3. 繳交行駛證及車輛號牌回執; 二、 辦理程序: 1. 到市車管所辦證大廳 號窗口領取并填寫《機動車報廢審批申請表》; 2. 持表到審驗科檢驗車輛; 3. 驗車后,持表到大廳 號窗口審批; 4. 將車交市金屬廢品回收公司,領取《報廢車輛回收證明》; 5. 到牌證科 號窗口辦理注銷手續,領取《報廢證明書》. 另外,根據規定,除19座以下出租車和輕、微型載貨汽車(含越野型)外,對達到使用年限的客、貨車輛,經公安車管部門依據國家機動車安全排放有關規定嚴格檢驗,性能符合規定的,可延遲報廢,但延長期不得超過上述第二條規定年限的一半.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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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錄入:祝月村 責任編輯:祝月村 | 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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